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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赔偿次序如何认定?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举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有承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赔付次序基本是按照先由交强险赔付,再由商业险赔付,最后再依法由侵权人赔偿。
要注意的是,由于商业三者险合同中除非专门投保,通常都明确约定不赔偿精神损害,因此,精神损害在交强险中的赔偿次序势必会影响商业三者险赔偿数额和赔偿范围。要求由承保交强险公司有限赔偿精神损害的,有利于受害人获得更为充分的赔偿。
法律延伸:
一、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多少?
各个地区赔偿标准不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的规定:
根据受害者伤害情况不同精神损害赔偿金范围也不同。
(1)死亡的:5万元;
(2)伤残的:3万元以下,根据伤残等级不同,每个级别差10%递减;
(3)未残疾,达到轻微伤、轻伤、重伤损害程度的,500元-1万元。
二、交通事故肇事方已经构成刑事犯罪的,受害者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仅限于交通事故肇事者仅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因交通肇事同时构成犯罪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规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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