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904714557

货物买卖合同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王春林律师

  • 手机号码:

    15904714557

  • Q Q号码:

    1369484302

  • 邮箱地址:

    1369484302@qq.com

  • 执业证号:

    1150120091069416

  • 执政机构: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汇商广场B1座8楼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货物买卖合同

潍坊:5月1日起将启用存量房买卖合同

作者:匿名     时间:2017-03-16    来源:潍坊新闻网

为有效保护二手房交易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进一步明确卖方、买方、经纪机构的权、责、利,4月27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建设局获悉,从5月1日起,全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正式启用。

新启用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责任、义务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新合同有唯一的编号,需登记经纪机构资格备案号、经纪人证号等内容,并且只有合法经纪机构才能领用。

据介绍,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增量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新建造的商品房,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必须统一使用该合同文本,原来已取得房地产经纪资格的机构,从5月1日起,必须统一使用该合同文本,原来各经纪机构自行制定的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将被停止使用。新启用的合同首次明确了甲、乙双方支付佣金的时间及标准;并明确了甲、乙、丙三方在违约的情况下所需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赔偿事宜。根据规定,经纪机构在使用该合同时,需加盖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签名。

此举,对规范潍坊市的二手房市场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5904714557

Copyright © 2017 www.nmgla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590471455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汇商广场B1座八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