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热线:15904714557

成功案例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律师名称:

    王春林律师

  • 手机号码:

    15904714557

  • Q Q号码:

    1369484302

  • 邮箱地址:

    1369484302@qq.com

  • 执业证号:

    1150120091069416

  • 执政机构:

    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 联系地址: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汇商广场B1座8楼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

举案释法: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作者:匿名     时间:2020-03-06    来源:互联网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在实践生活中,往往有客户为了办理方便,全权委托中间人代办、代收,因此引发的信用卡被冒用、盗用的情况比较多见。作为冒用者一旦触犯法律的底线将面临法律严格制裁,作为当事人也将面临银行信用、经济损失以及其他不必要的麻烦。以下为本律师在代理一例因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案例。

案情概览:郑某家庭贫困,文化程度较低,一直以为他人办理信用卡或者打工谋生。2016年613日,被告人杨某在包头市青山区通过被告人郑某办理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同年7月该信用卡办理成功后,郑某用此前获取到的杨某手机卡接收信用卡。此时郑某因家人生病急需手术费用,到处筹钱,但是还是无法筹集到,杨某遂产生了先用杨某信用卡中的钱救急,之后再还杨某的想法,于是郑某在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卡并持卡消费15000元,后家人需要医药费较多,但是短时间又无法筹到还杨某的钱便将杨某拉黑。后杨某发现申请的信用卡被他人开通并消费,联系不到郑某,为避免不良记录,杨某于201696日先还清欠款,后报警,郑某于20191115日投案。

本案属于信用卡诈骗罪中的典型案例,本案数额较于其他案件着实较小,事实不存争议,作为我们社会上的一般人很难为了一万五千元走上犯罪的道路,但是一分钱难倒英雄汉,郑某面对自己犯的过错悔过认错。在律师的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郑某通过律师向被害人退款15000元,获得被害人杨某的谅解。鉴于郑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最低量刑尺度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罚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交)。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诈骗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辩护律师:内蒙古尊恒律师事务所 王春林律师、凌利霞律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法律咨询热线:15904714557

Copyright © 2017 www.nmglayer.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手机:15904714557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与南二环路交汇处汇商广场B1座八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